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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询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质询的程序

宪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其方式之一就是质询国务院及其部门的工作。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质问,由有关机关或者负责人答复的活动。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便于答复处理。

二、质询的对象

关于质询的对象,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为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此有所扩大,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质询案。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质询司法机关,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质询司法机关,必然涉及到具体案件,因为办案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这势必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影响公正司法。因此,不能将质询范围扩大到司法机关,否则就是为干预独立办案提供合法的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质询是人大的监督手段之一,人大运用质询手段监督司法机关是宪法中的应有之意,并且宪法规定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现实中,司法办案存在很多问题,质询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形式。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可以质询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以对司法机关的一般工作进行质询,以不涉及具体案件为宜。

三、质询的性质和功能

质询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简便有效的形式之一,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运用得很少,即使偶尔使用一次,有的也没有澄清和解决相应的问题,监督效果不理想。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但其中之一就是对质询的性质和功能认识有偏差。有的人把质询当成一种很不友好的监督形式,认为质询是“找岔子”、“出难题”,或者说是“挑刺”、“找麻烦”。其实,质询除了监督的功能外,还可达到沟通、宣传的作用。代表对不了解的问题和事情,通过质询,弄清事情真象,可以消除误解;政府通过答复质询,也可以宣传、解释政府的工作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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