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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较多,此处列举10种:三线闭壳龟、云南闭壳龟、凹甲陆龟、行龟、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棱皮龟、山瑞鳖、大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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